企业信息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13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大厦1602室
  • 姓名: 范小姐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广州天河区越秀区婚姻家庭析产继承律师 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8-01-23
  • 阅读量:435
  • 价格:800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50.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  
  • 关键词:广州专打同居析产纠纷案件的律师,广州天河区海珠区法院婚姻律师,广州白云区离婚抚养权纠纷代理律

    广州天河区越秀区婚姻家庭析产继承律师 离婚房产怎么分割详细内容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结婚四年,同房不同床,离婚时男方能要求返还彩礼吗?
    
    案情:
       
        2000年12月,田某与谢某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天,田某就回到父母家居住,此后大部分时间也是与父母一起住,偶尔会回到与谢某的家中,但是就算与谢某同住,晚上睡觉时,要么和衣而睡,要么两人床和沙发各睡一处。起初,谢某还没有在意,也没有声张,但一年两年过去了,田某还是这样,谢某的感觉就不是很好了。他也曾试图接近田某,但是每当谢某一挨近,田某不是大喊大叫,就是乱踢乱抓,甚至用死来威胁,这让谢某感到既尴尬又无奈。
       
     更让谢某想不到的是,2004年田某竟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田某诉称:双方由于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结婚四年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谢某认为结婚四年自己一直对田某的表现持宽容态度,忍受着无夫妻之实的婚姻,没想到田某却先提出离婚。谢某在答辩状中表示同意离婚,但是他要求田某返还结婚时收受的彩礼5万元,并且田某应当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4万元。
       
     对于谢某的要求,田某认为彩礼已经用于婚后生活,现在已经不存在了,所以也就不可能再返还给被告,同时也不认为自己给田某造成伤害,因此不同意支付谢某所谓的精神损失费。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离婚问题上没有分歧,并且于法不悖,法院予以认可。关于彩礼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结婚已达四年,但是并未共同生活,被告提出返还彩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虽原告主张彩礼已经用于婚后家庭生活,但是本案原、被告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原告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笔款的合理去向,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谢某离婚。二、原告田某返还被告谢某结婚时支付的彩礼5万元。
    
    邹律师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女方应否返还被告结婚前彩礼?关于彩礼问题较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曾有明确的规定,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三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对有这三种情形任一种的,法院就会支持男方的请求,判决女方返还。本案法院适用的是*二情形。其实理解法律这一规定是很简单的事情,但是在运用起来就是另外一回事情了,就本案适用*二情形为例,难点在于如何认定没有共同生活,本案的情形能认定为没有共同生活吗?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5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
    
        关于如何认定共同生活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法律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只要是在一起生活过,即便只有一天,也应认定是共同生活,理由是共同生活与非共同生活的区别并不是双方有没有性生活,而是从社会的通常观念判断,像本案这样,双方结婚都已经四年了,周围人都知道他们是一对夫妻,他们也曾经共处过,那么就不能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即使四年来女方大部分时间住在父母家里,双方也**有过性生活。所以,按照这一观点,女方不应返还男方彩礼。
    
        上述观点,总的看来是偏激的,也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这一观点认为“即便只有一天,也应认定是共同生活”,另一方面却认为判断是否同生活要从“社会的通常观念判断”,这两者本身就存在冲突的地方。另外,如果上述观点成立的话,那所有已经登记的新人都是共同生活过的,因为这一观点认为只要双方有曾在一起过,就认为是共同生活,那么就不会存在没有共同生活过的情形,那么较高院的上述解释自然也就没有价值了。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http://ggxf02.cn.b2b168.com
    欢迎来到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大厦1602室,联系人是范小姐。 主要经营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 婚姻离婚*型律师 良好状王 **律师团队 **律师 邹律师 ,1992年全日制名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特擅长大案要案风险代理、胜诉取酬!20年执业经验,擅长离婚案件,离婚协议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财产房屋纠纷。。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